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6日]每天上午09: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公休、节假日除外)。
方式:采用邮件方式办理购买磋商文件事宜的供应商,务必先电话联系夏女士。按照本项目相关网站上发布的磋商公告提供的我司银行账号等信息,转账相应的购买磋商文件费用至我司账户,同时将①转账底单截图(须加盖公章);②《采购文件领取登记表》编辑完整(详见磋商公告附件或向招标代理机构获取、须加盖公章)。上述2项材料发邮件至我司的电子信箱。
1.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供应商授权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供授权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供应商若提供资信证明的,须附上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4.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指供应商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不含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文件。
5.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指供应商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不含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
8.供应商针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文件无效。信用记录的审查:由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若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须根据以下情形提供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④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10.本项目允许资格承诺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 号)规定,(1)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供应商未提供承诺的部分则须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3)若供应商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特殊情况的行业,按照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的,视为满足资格承诺函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要求。
注: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格有效,其复印件应是最新、清晰的,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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